L-1B是美國移民局為在跨國企業在美分公司的技術人員設立的工作簽證。
L-1B的基本要求
- 第一, 申請簽證的技術人員所在公司必須是跨國公司,即美國公司和海外公司之間必須存在母子公司,合資企業,或關聯公司的關係。
- 第二, 簽證受益人必須在過去的三年中,在為他遞交L-1B申請的跨國公司的海外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 第三, 簽證受益人必須掌握公司產品或服務的突出技術,並且這種特殊技術在美國無法獲得。
- 第四, 簽證受益人必須被指派到該跨國公司的海外公司工作。
L-1B的特點
- 第一,和L-1A簽證持有人不同,L-1B簽證持有人不能通過EB-1C申請綠卡,但是可以根據自身學歷,通過EB-2或EB-3申請綠卡。
- 第二,不同於H-1B簽證,跨國公司為其經理或主管申請L-1B簽證,沒有學歷要求,沒有工資限制,也不受名額限制。L-1B簽證有效期為7年。
L-1B簽證申請程序
- 第一,跨國公司在美國成立子公司,分公司,合資公司,並建立銀行賬戶。成立公司具體事宜請參見“其它服務”中“公司成立。”
- 第二,遞交L-1B申請。簽證批准的有效期取決於美國公司成立時間是否達到一年。到期可延期,但總長為7年。具體情況請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