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美國的捷徑:L-1A 和 EB-1C | 葉樂律師淺談移民系列之一

移民美國的捷徑:L-1A 和EB-1C  | 中國企業主管或經理比投資移民更好的選擇

  - 載自 多維時報新澤西版 2011年9月23日 (原文)

 

近幾年來通過EB-5投資移民獲得美國綠卡越來越熱,特別是投入資金要求為50萬美元的區域中心項目成了廣大投資人的首選。投資人只要能證明50萬資金的合法來源,並滿足自身的一些資產和收入條件,都有資格申請通過區域中心項目投資移民。

然而,在我們接觸的很大一部分對投資移民非常感興趣的客戶中,還是廣泛存在着對投資風險的擔憂。其中最普遍的就是投資者擔心5年後不能收回投資款,或是投資回報小。還有些客戶擔心項目不可靠,綠卡辦不成,投資款也損失了,到頭來竹籃打水一場空。其實這些擔憂並不是沒有根據的。投資移民也是一種投資。而只要是投資,就不可避免地會有風險。 根據移民法規定,投資移民區域中心不能對投資款的回收和回報作出任何擔保。因此,對於那些非常在意資金回收或投資回報的客戶,或是資金有限,無法把50萬美元長期(5年)擱置不動的客戶,投資移民並不是他們的最佳選擇。根據我們的經驗,對於這些客戶來說,申請L-1A跨國經理簽證和EB-1C跨國經理綠卡,是移民美國的一條捷徑。

L-1A是美國移民局為跨國企業在美分公司的經理及主管設立的工作簽證。L-1A的一個基本要求是簽證受益人必須在過去的三年中,在為他遞交L-1A申請的跨國公司的海外分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如果美國分公司已經成立一年以上,而L-1A簽證持有人以主管或經理的身份為美國分公司工作,那麼他可以立即通過美國分公司申請EB-1C綠卡,即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中的公司主管或經理綠卡。

之所以說L-1A和EB-1C相結合的方式是中國企業主管或經理移民美國的一條捷徑,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 EB-1C绿卡在设立美国分公司时对资金没有明確要求,不需要一次性投入50萬美元;
  • 不同於EB-5, EB-1C绿卡没有创造10个直接工作岗位的要求;
  • 一旦EB-1C綠卡申請得到批准,申請人可以直接獲得永久綠卡。而EB-5申請人在I-526批准後只能先取得條件綠卡,兩年後才能申請去除條件,轉為永久綠卡;
  • EB-1C作為職業移民中的第一類優先,還有它本身的一些優勢,如不需要申請勞工卡,以及沒有排期等;
  • L-1A簽證申請人可以通過加急辦理,請移民局在15天內做出決定。

綜上所述,L-1A和EB-1C相結合的途徑,無疑是中國企業主管或經理在移民中規避投資風險的最佳方式。我所提供從成立美國分公司,到申請L-1A簽證和EB-1C綠卡的一條龍服務,為客戶量身定制最佳移民方案,歡迎各界人士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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