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資移民的類型和風險掌控 | 葉樂律師淺談移民系列之五


- 載自 多維時報新澤西版 2011年10月21日 (原文)

談到EB-5投資移民,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就是把50萬美元投入到一個政府批准的區域中心。 其實,這只是投資移民的一種類型。很多投資人並不知道投資移民的還有其它兩種類型, 即在美國任何何地區投資100萬美元成立公司,或是在國家認可的低就業地區投資50萬美元成立公司。這三種類型的投資移民模式各有利弊,投資者應根據自身的情況,因人而異,才能把投資風險控制在最小的範圍內。

EB-5的第一種類型,也是近年來最熱門的類型,即投資區域中心項目。一般來說,區域中心項目投資額為50萬美元。這種投資模式比較適合手頭資金較為雄厚,但又沒有公司管理運營經驗,或是身負其它責任,沒有時間或精力參與項目管理的家庭或個人。因為通過這種方式進行投資移民,投資人不用親自參加項目的運作,所以不管項目所處地理位置,投資人都可以選擇適合新移民的大城市或華人聚集區居住。這無疑給新移民家庭盡快適應新環境,融入美國社會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此外,移民局批准條件綠卡轉為正式綠卡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是投資款是否創造了10個全職工作機會。很多發展成熟的區域中心,已經建立起移民局批准的創造就業機會的計算模型。投資人一旦選擇這種項目,就可以完全放心自己的投資款可以滿足這個去除綠卡條件的關鍵性要求。由於投資人本身不參加項目管理,通過區域中心項目投資移民的風險掌控就完全在於對項目的選擇上。投資人千萬不能盲從非專業人士的推薦,一定要在專業移民律師的協助下,選擇成功運營時間長,條件綠卡和正式綠卡批准率都幾乎為100%的項目,這樣才能把風險降到最低。

根據我們的經驗,很多在國內就長期經營管理公司的投資人認為,投資區域中心項目缺少自主權,自己的資金完全交給別人管理,風險比較大。對於有豐富的企業管理運營經驗的投資人來說,在美國任何地區投資100萬美元,或低就業地區投資50萬美元,成立公司自己管理似乎是一種更好的選擇。一方面,投資人全家可以移民美國;另一方面,投資人也可以發揮自己的優勢,選擇熟悉的領域成立公司,自己經營管理,把風險牢牢掌控在自己的手裡。但是選擇這兩種方式的投資人需要考慮的風險因素是成立公司的地區,以及如何滿足創造十個就業機會的要求。

我所精辦各類EB-5投資移民,助您和家人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綠卡。我們的聯繫方式:葉樂律師事務所,1 Spruce Ct., Plainsboro,NJ 08536電話:646-450-6603,中國免費直撥電話:950-403-23795, 電郵: leyelaw@gmail.com, 網站:www.leyelaw.com

F1學生解決身份問題的新途徑 | 葉樂律師淺談移民系列之四


- 載自 多維時報新澤西版 2011年10月14日 (原文)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越來越多的父母選擇把子女送到美國來留學。不同與八九十年代的大學畢業後才有機會出國深造的中國留學生,現在的留學生的年齡越來越小。這種留學生低齡化的現象一方面對留學生適應美國社會,融入美國文化有着積極的作用。而另一方面,也給小留學生和他們的家長帶來了新的困擾,那就是如何讓自己的子女在融入美國社會的同時獲得美國合法身份。

小留學生在美國要經歷十幾年的求學生涯,之後又要面臨就業的問題。而F-1留學生的身份會給他們在美國學習,生活,求職的各方面造成很多不便和障礙。舉例來說,作為美國永久居民,學生可以選擇好的學區和名牌公立大學,從小學到大學免費享受最好的教育資源。而作為外國人,要得到好的教育,就只有選擇一年學費為幾萬美元的昂貴的私立學校。僅學費一項,十幾年的總額就達到了幾十萬美元。此外,現在美國絕大多數公司都不招外國留學生,不sponsor工作簽證。就 算少數幸運兒找到了工作,公司也不會同意辦綠卡。就算公司同意辦綠卡,漫長的排期也是不可避免的。總而言之,現在很普遍的現象是很多F-1留學生虽然在美国已经生活了10年甚至更長的时间,却一直在为如何能获得永久居留权而困扰。

對於這些留學生,我們的建議是如果家庭經濟條件允許,可以盡早考慮通過EB-5投資移民,一步到位地解決身份問題。如果留學生的年齡在21歲以下,可以通過父母提出申請。如果已經超過21歲,可以通過父母贈與,自己申請投資移民。

在投資移民的審批過程中,兩個最重要的因素是投資款的合法來源和家庭收入證明。因此在申請的過程中,準備和提供充分全面的證明材料是申請成功的重要一環。很多投資有道的中國家庭,通過投資股票和房地產積累了相當的財富。根據EB-5相關法規, 房产抵押贷款、房产转让收入及股票收入都被認為是合法收入。對於很多中國家庭來說,通過以上這些方式獲得50萬美元左右的投資款,還是可行的。除了证明投资资金来源外,我们还會在申请中加入其它资产证明。申请人父母的工作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文件。我們會證明申請人家庭收入良好,资产丰厚,申请人及其父母有良好的素质,所以获批投资移民申请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我們精辦EB-5投資移民,歡迎F-1留學生及各界人士垂詢。

聯繫方式:葉樂律師事務所,1 Spruce Ct., Plainsboro,NJ 0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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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資移民簡介和最新政策動向 | 葉樂律師淺談移民系列之三

- 載自 多維時報新澤西版 2011年10月8日 (原文)

投資移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多年前。1990年美國國會大幅度修改移民法,特別設立專門針對海外投資移民者的移民簽證,簡稱EB -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EB-5的基本步驟可分為兩步。投資款到位後,投資人先申請條件綠卡(I-526),兩年後再申請去除條件,轉為正式綠卡。根據現行EB-5規定,外國投資人可以依據以下方式取得EB-5投資移民資格: 在美國任何地方投資一百萬美元成立公司並至少聘請十位雇員;在國家認可的低就業地區投資五十萬美元成立公司並至少聘請十位雇員;在經政府批準的“區域中心”投資五十萬美元,直接或間接聘請十位雇員。

以上三種投資模式中的區域中心項目無疑是廣大聽資者的首選。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區域中心項目和其它投資移民模式相比,有着顯著的優勢。區域中心項目不要求投資者直接參加項目管理和運營。不管項目在那裡,投資者都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地區,如大城市和華人聚居區居住。而傳統投資移民一般要求投資者投入100萬美元成立公司,並親自管理。另外,選擇優秀的項目,不僅已有成熟的創造工作職位的模式,免除投資人的後顧之憂,每年更有可觀的投資回報。

2011年9月14日及15日,華盛頓特區分別舉行了關於EB-5投資移民的國會聽證會和美國移民局行業會議。這兩次會議的重要議題之一就是廣受關註的EB-5的快速審理程序(Premium Processing)。根據會議中所傳達的信息,我們估計離正式開通I-526(條件綠卡)的快速審理為時不遠。移民局最有可能會先開通I-526預審樣板(I-526 Exemplar)的快速審理。移民局一旦批準了區域中心遞交的預審樣板,意味著該項目在項目文件材料方面已經得到了移民局的初步批準。只要接下來投資人的I-526申請材料在個人的合法身份,資金來源等方面符合EB-5的要求,移民局的批準就會水到渠成。由此可見,選擇一個優秀的投資項目至關重要,不僅會影響到移民申請批準與否,投資回報的可能,未來還可能影響到移民申請的批準速度。I-526預審樣板(I-526 Exemplar)快速審理的開通,預示著I-526快速審理的開通是眾望所歸的發展趨勢。一旦快速審理程序正式開通,已遞交上去的案件也可以申請加急處理,請移民局在15天內作出決定,這就大大減少了等待條件綠卡批準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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