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6日,移民局召开了关于EB-5资金来源问题的电话会议,就EB5资金来源的审查标准、最新趋势以及常见问题作了总结说明。我们作为专业的EB-5律师事务所,参加了此次大会会议。由于资金来源是投资移民申请中的一个关键步骤,在此我们总结会议的重点内容和移民局披露的审查标准的变化和大家分享。
首先,移民局在审查财产的最初源头方面的政策有所变化。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于申请人长期持有的财产,在证明获得财产的最初资金来源问题上,移民局一般不会进一步追查。就这个问题,移民局表示,确认最初的资金来源,也是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的一部分。移民局会根据桉件材料的综合证明力(totality
of evidence)来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要求。
其次,由于中国房市在过去几年内的迅勐增长,在EB5投资移民的中国申请人中,很多人都选择通过卖房进行投资移民。移民局表示,在审查这类桉件的资金来源时,会格外关注的部分包括:申请人是否真的曾经是房产的拥有人、房产产权是否真实转移、房屋的实际价值究竟是多少、购房贷款的当前状态怎样。
再次,通过房屋抵押获得贷款,在证明资金来源上,移民局会格外审查抵押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抵押合同的还款条件、还款期限、抵押条款等确认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样的道理,如果申请人通过抵押公司的股份向公司借款作为EB5投资资金,那么移民局会考查:1)申请人成为公司股东时购买股份的资金来源是什么;2)公司是否有实际能力提供这样的贷款。
此外,移民局也再次确认EB-5申请人不需要证明支付给区域中心的管理费的资金来源。但是申请人需要证明投资款不包含管理费。
我們在申請EB-5投資移民,证明资金来源方面有豐富經驗,至今批准率100%, 并且从未收到过资金来源的补件通知,歡迎垂詢。我們的聯系方式:葉樂律師事務所,1501 Broadway (Times Square) 12th Fl, New York, NY 10036, 1 Spruce Ct., Plainsboro, NJ 08536電話:646-450-6603,中國免費直撥電話:950-403-23795, 電郵: leye@leyelaw.com, 網站:www.leye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