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中心投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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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B-5投资移民的历史 1990年美国国会大幅度修改移民法,特别设立专门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的移民签证: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简称EB -5)
     规定只要一位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投资一百万美元,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申请获得有条件移民签证(有条件绿卡),两年后取消条件,成为普通绿卡。
     1992年,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人,美国移民局对EB-5投资移民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EB-5 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区域中心试行项目)
  • 最新EB-5投资移民法案更新 作为EB-5区域中心法案发起人之一的美国佛蒙特州(Vermont)民主党议员Patrick Leahy 在2012年递交S.3245号法案,要求将现有的EB-5区域中心法案延期三年。
     继美国国会参议院2012年8月2号全票通过投资移民区域中心试点法案的延期之后,众议院在2012年9月13日以412票赞成,3票反对,通过S.3245号提案。
     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2年9月28日签署了S.3245号法案,至此EB-5区域中心法案被正式延期3年,至2015年9月30日。
  • 区域中心简介
    • 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 EB-5 签证的名额有 10,000 名,其中有3,000 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内的投资人。
    •  “区域中心”的优势:
      •  相对传统投资移民来说,通过区域中心申请移民批准速度快,成功率高
      •  大多数区域中心都建立于移民局认可的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投资人的投资额可由一百万美元降到五十万美元。
      • 把原移民申请条件中“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可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大大拓展了项目的领域和可操作性。
      • 投资人无需居住在投资项目所在地,也不用与项目管理,方便了投资人。
      • 2007年至2012年中,美国的区域中心已从30多家迅速增长到500多家。
  •  区域中心分类
    • 按投资额分类:
      1. 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一百万美元并至少雇请十位雇员;
      2. 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或人口稀少地区投资五十万美元并至少雇请十位雇员
    • 按投资方式分类:
      1. 贷款形式:投资款将以贷款形式注入项目,到期后归还投资者本金
      2. 股权形式 :投资款换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股权,到期后由投资者自己决定是否变卖股权
      3. 不动产形式:投资款换取一定份额的不动产,到期后由投资者自己决定是否变卖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