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資移民簡介和最新政策動向 | 葉樂律師淺談移民系列之三

- 載自 多維時報新澤西版 2011年10月8日 (原文)

投資移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多年前。1990年美國國會大幅度修改移民法,特別設立專門針對海外投資移民者的移民簽證,簡稱EB -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EB-5的基本步驟可分為兩步。投資款到位後,投資人先申請條件綠卡(I-526),兩年後再申請去除條件,轉為正式綠卡。根據現行EB-5規定,外國投資人可以依據以下方式取得EB-5投資移民資格: 在美國任何地方投資一百萬美元成立公司並至少聘請十位雇員;在國家認可的低就業地區投資五十萬美元成立公司並至少聘請十位雇員;在經政府批準的“區域中心”投資五十萬美元,直接或間接聘請十位雇員。

以上三種投資模式中的區域中心項目無疑是廣大聽資者的首選。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區域中心項目和其它投資移民模式相比,有着顯著的優勢。區域中心項目不要求投資者直接參加項目管理和運營。不管項目在那裡,投資者都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地區,如大城市和華人聚居區居住。而傳統投資移民一般要求投資者投入100萬美元成立公司,並親自管理。另外,選擇優秀的項目,不僅已有成熟的創造工作職位的模式,免除投資人的後顧之憂,每年更有可觀的投資回報。

2011年9月14日及15日,華盛頓特區分別舉行了關於EB-5投資移民的國會聽證會和美國移民局行業會議。這兩次會議的重要議題之一就是廣受關註的EB-5的快速審理程序(Premium Processing)。根據會議中所傳達的信息,我們估計離正式開通I-526(條件綠卡)的快速審理為時不遠。移民局最有可能會先開通I-526預審樣板(I-526 Exemplar)的快速審理。移民局一旦批準了區域中心遞交的預審樣板,意味著該項目在項目文件材料方面已經得到了移民局的初步批準。只要接下來投資人的I-526申請材料在個人的合法身份,資金來源等方面符合EB-5的要求,移民局的批準就會水到渠成。由此可見,選擇一個優秀的投資項目至關重要,不僅會影響到移民申請批準與否,投資回報的可能,未來還可能影響到移民申請的批準速度。I-526預審樣板(I-526 Exemplar)快速審理的開通,預示著I-526快速審理的開通是眾望所歸的發展趨勢。一旦快速審理程序正式開通,已遞交上去的案件也可以申請加急處理,請移民局在15天內作出決定,這就大大減少了等待條件綠卡批準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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