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投資移民簡介和最新政策動向 | 葉樂律師淺談移民系列之三

- 載自 多維時報新澤西版 2011年10月8日 (原文)

投資移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多年前。1990年美國國會大幅度修改移民法,特別設立專門針對海外投資移民者的移民簽證,簡稱EB -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 EB-5的基本步驟可分為兩步。投資款到位後,投資人先申請條件綠卡(I-526),兩年後再申請去除條件,轉為正式綠卡。根據現行EB-5規定,外國投資人可以依據以下方式取得EB-5投資移民資格: 在美國任何地方投資一百萬美元成立公司並至少聘請十位雇員;在國家認可的低就業地區投資五十萬美元成立公司並至少聘請十位雇員;在經政府批準的“區域中心”投資五十萬美元,直接或間接聘請十位雇員。

以上三種投資模式中的區域中心項目無疑是廣大聽資者的首選。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區域中心項目和其它投資移民模式相比,有着顯著的優勢。區域中心項目不要求投資者直接參加項目管理和運營。不管項目在那裡,投資者都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地區,如大城市和華人聚居區居住。而傳統投資移民一般要求投資者投入100萬美元成立公司,並親自管理。另外,選擇優秀的項目,不僅已有成熟的創造工作職位的模式,免除投資人的後顧之憂,每年更有可觀的投資回報。

2011年9月14日及15日,華盛頓特區分別舉行了關於EB-5投資移民的國會聽證會和美國移民局行業會議。這兩次會議的重要議題之一就是廣受關註的EB-5的快速審理程序(Premium Processing)。根據會議中所傳達的信息,我們估計離正式開通I-526(條件綠卡)的快速審理為時不遠。移民局最有可能會先開通I-526預審樣板(I-526 Exemplar)的快速審理。移民局一旦批準了區域中心遞交的預審樣板,意味著該項目在項目文件材料方面已經得到了移民局的初步批準。只要接下來投資人的I-526申請材料在個人的合法身份,資金來源等方面符合EB-5的要求,移民局的批準就會水到渠成。由此可見,選擇一個優秀的投資項目至關重要,不僅會影響到移民申請批準與否,投資回報的可能,未來還可能影響到移民申請的批準速度。I-526預審樣板(I-526 Exemplar)快速審理的開通,預示著I-526快速審理的開通是眾望所歸的發展趨勢。一旦快速審理程序正式開通,已遞交上去的案件也可以申請加急處理,請移民局在15天內作出決定,這就大大減少了等待條件綠卡批準的時間。

我所精辦EB-5投資移民,為您精選最安全可靠,回報率高的項目。同時,我們也密切關註快速審理的正式開通時間,助您和家人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綠卡

    我們的聯繫方式:葉樂律師事務所,1 Spruce Ct., Plainsboro,NJ 08536
電話:646-450-6603,中國免費直撥電話:950-403-23795,
電郵
: leyelaw@gmail.com, 網站:www.leyelaw.com

開公司申請H-1B和绿卡 | 葉樂律師淺談移民系列之二

開公司申請H-1B和绿卡 – 助中國留學生和專業人士實現美國夢

- 載自 多維時報新澤西版 2011年9月30日 (原文)

 

找到一份穩定的工作申請H-1B簽證是中國留學生在美國安居樂業的第一步。而由於近年來美國的經濟危機和失業率的居高不下,很多顧主都不願意申請H-1B簽證僱傭外國人。相信很多留學生都有在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時,僅僅因為沒有身份需要顧主申請工作簽證而被拒之門外的經歷。

如果留學生可以通過自主創業成立公司,為自己申請H-1B,就不用在身份問題上再看顧主的臉色。但是自主 創業是否滿足申請H-1B最主要的要求之一,僱傭關係呢?移民局于2011年8月2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针对外籍人士在美如何通过自行开办公司滿足僱傭關係等要求为自己申请H-1B工作签证,以及之后为自己通过国家利益豁免(NIW)申请绿卡的可行性等各种法律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這次發布會的目的是通過對現有移民法的重新和拓寬釋義,鼓勵有創業精神的留學生和專業人士成立自己的公司,既解決自身的就業和身份問題,又為美國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通過自主創業申請H-1B的條件基本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公司對僱傭關係有獨立的控制權。如果公司有一个独立董事会,而且对公司创办人, 即H-1B受益人有实际的控制权, 就可以滿足H-1B申请中的雇佣关系要求。第二,公司必須向受益人提供一份真實的工作。第三,受益人擔任的必須是專業性的工作,比如建築師,會計師,律師,軟件工程師等。換言之,如果受益人在公司內部只是擔任行政性的管理工作,而公司沒有任何專業性的業務,就不符合這個條件。第四,公司要证明有能力在受益人的工作时间内足额支付高于Prevailing Wage的薪水。第五,受益人必須有相关领域的学士以上学位或相同的国外学位。

我所精办H-1B業務。現在為了配合移民局鼓勵自主創業申請H-1B的新趨勢,我們提供從組建公司,到申請H-1B和申請綠卡的一條龍服務。我們提供的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包括:

  1. 對您的自身情況和商業計劃作出全面評估,與您詳細討論涉及公司法,勞動僱傭法和移民法等方面的問題。
  2. 幫您組建成立公司,執行商業計劃。
  3. 为您提供申请H-1B 签证的服务。精心準備各種文件材料,確保您的申請符合移民局關於自主創業申請H-1B的各項要求。
  4. 当公司达到一定规模及具备必要条件后,我们会协助您开始绿卡的申请。因為創造就業機會符合美國國家利益,H1-B受益人可以使用NIW的捷徑申請綠卡。

我們的聯繫方式葉樂律師事務所,1 Spruce Ct., Plainsboro,NJ 0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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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國的捷徑:L-1A 和 EB-1C | 葉樂律師淺談移民系列之一

移民美國的捷徑:L-1A 和EB-1C  | 中國企業主管或經理比投資移民更好的選擇

  - 載自 多維時報新澤西版 2011年9月23日 (原文)

 

近幾年來通過EB-5投資移民獲得美國綠卡越來越熱,特別是投入資金要求為50萬美元的區域中心項目成了廣大投資人的首選。投資人只要能證明50萬資金的合法來源,並滿足自身的一些資產和收入條件,都有資格申請通過區域中心項目投資移民。

然而,在我們接觸的很大一部分對投資移民非常感興趣的客戶中,還是廣泛存在着對投資風險的擔憂。其中最普遍的就是投資者擔心5年後不能收回投資款,或是投資回報小。還有些客戶擔心項目不可靠,綠卡辦不成,投資款也損失了,到頭來竹籃打水一場空。其實這些擔憂並不是沒有根據的。投資移民也是一種投資。而只要是投資,就不可避免地會有風險。 根據移民法規定,投資移民區域中心不能對投資款的回收和回報作出任何擔保。因此,對於那些非常在意資金回收或投資回報的客戶,或是資金有限,無法把50萬美元長期(5年)擱置不動的客戶,投資移民並不是他們的最佳選擇。根據我們的經驗,對於這些客戶來說,申請L-1A跨國經理簽證和EB-1C跨國經理綠卡,是移民美國的一條捷徑。

L-1A是美國移民局為跨國企業在美分公司的經理及主管設立的工作簽證。L-1A的一個基本要求是簽證受益人必須在過去的三年中,在為他遞交L-1A申請的跨國公司的海外分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如果美國分公司已經成立一年以上,而L-1A簽證持有人以主管或經理的身份為美國分公司工作,那麼他可以立即通過美國分公司申請EB-1C綠卡,即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中的公司主管或經理綠卡。

之所以說L-1A和EB-1C相結合的方式是中國企業主管或經理移民美國的一條捷徑,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 EB-1C绿卡在设立美国分公司时对资金没有明確要求,不需要一次性投入50萬美元;
  • 不同於EB-5, EB-1C绿卡没有创造10个直接工作岗位的要求;
  • 一旦EB-1C綠卡申請得到批准,申請人可以直接獲得永久綠卡。而EB-5申請人在I-526批准後只能先取得條件綠卡,兩年後才能申請去除條件,轉為永久綠卡;
  • EB-1C作為職業移民中的第一類優先,還有它本身的一些優勢,如不需要申請勞工卡,以及沒有排期等;
  • L-1A簽證申請人可以通過加急辦理,請移民局在15天內做出決定。

綜上所述,L-1A和EB-1C相結合的途徑,無疑是中國企業主管或經理在移民中規避投資風險的最佳方式。我所提供從成立美國分公司,到申請L-1A簽證和EB-1C綠卡的一條龍服務,為客戶量身定制最佳移民方案,歡迎各界人士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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